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今日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下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证从事网络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罚款数额。
根据交通运输部的解读,7月30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的决定》发布实施。决定明确取消了“对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行为的罚款”,下调了“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擅自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罚款”的数额。为落实《决定》要求,此次修改删除了对未按规定通过互联网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证行为的罚款规定,对未通过互联网取得出租汽车运输证和驾驶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降低了罚款额度。
《暂行办法》修订后明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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